相关规定详见《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》第三十八条。
一、受理部门
持证人当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(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具体通讯资料请阅《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通讯录》信息)。
二、办理程序
(一)在证书所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;
(二)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交书面遗失情况报告及补办申请;
(三)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查实补发。
相关规定详见《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》第三十八条。
一、受理部门
持证人当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(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具体通讯资料请阅《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通讯录》信息)。
二、办理程序
(一)在证书所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;
(二)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交书面遗失情况报告及补办申请;
(三)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查实补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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