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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计资格考试政策有变化

2002-3-26  【 】【打印
    财政部、人事部近日联合印发了《关于修订印发<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>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》,对原有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》及其实施办法作了修订,决定从2001年开始对会计专业资格考试政策作适当调整,调整内容如下: 

  一、适当放宽报名条件。报考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,除具备基本条件外,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;报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,除具备基本条件外,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规定的会计工作年限,学历以上不再区分财经专业和非财经专业,也不在强调是否具备初级会计资格考试或助理会计师职称。 

  二、调整考试科目。初级会计资格考试定为二个科目:《初级会计实务》、《经济法基础》,取消原《成本会计》考试科目;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定为四个科目:《中级会计实务(一)》、《中级会计实务(二)》、《财务管理》、《经济法》。

  三、实行单科累计制度。中级会计资格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,即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,必须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。部分科目合格后,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核发成绩通知单。参加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,仍须在一个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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